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勞委會對六輕大火停工處分有效嗎?雲縣府質疑

  • 分類:建設類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 發布日期:100-05-18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0.05.18
5月12日台塑六輕再度發生大火後,經濟部長施顏祥5月13日立即召開記者會並表示「經濟部完全支持主管機關(勞委會勞檢所、地方政府環保局與消防局)依照權責依法從嚴處理」。而勞委會也在5月13日立即發出勒令停工的處分,不過令人不解的是,受處分單位竟然是台塑企業裡一個無對外法律行為能力的「非法人團體」,雲林縣政府表示驚訝,質疑這個停工處分到底有沒有效?
雲林縣政府指出,因為該被處分單位「台塑關係企業麥寮總管理處」,不屬自然人、法人,亦非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其不但無獨立之財產,更沒有得以團體名義進行對外的法律行為,勞委會竟然開給這個「非法人團體」之停工處分書,到底有沒有效力?難免令人疑問。同時,六輕會因此而停工?也不令人懷疑。雲林縣長蘇治芬指出,勞委會針對攸關人民權利之行政處分,竟然未能審慎研求論斷,如此草率的行政作為,令人感到不可思議。
勞委會中區勞動檢查所是在5月13日發函勒令台塑關係企業麥寮總管理處,以該管路設備仍有再發生災害之虞,予以停工處分。不過,此處分對象經查完全不具法律地位,依據行政罰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等。而台塑關係企業總管理處係為關係企業公司間聯繫與合作,所成立內部管理組織,並對外代表發言及連絡窗口;被處分對象不僅僅於法並不具有處分地位,更不應為處分對象。即使台塑關係之內部組織對外名稱為「台塑關係企業總管理處」或「台塑關係企業總管理處麥寮管理部」,亦非本案處分對象所稱「台塑關係企業麥寮總管理處」。
雲林縣政府表示,本次火災事故之管線應查證所屬之事業單位,應待確立後再予以處分事業單位,而非台塑關係企業麥寮總管理處。對勞委會如此草率的處分,縣府感到不解與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