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09.12.04
為加強攤販管理,提升經營品質,維持商業秩序,維護消費者權益,縣政府提出《雲林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12月4日獲雲林縣議會三讀通過。縣長張麗善表示,自治條例通過,讓雲林縣各鄉鎮市所能透過攤販集中區之規劃、設置及管理等規範,改善攤販聚集造成週遭交通、環境、衛生等亂象,期許能建立良好的攤販管理模式,並能創造縣內國際級觀光攤販市集的新面貌。
縣長張麗善表示,雲林縣議會三讀通過《雲林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讓雲林縣各鄉鎮市公所在攤販管理上有法可據以依循,訂定「因地制宜」之攤販政策,可依地方特色規劃「合法公、私有攤販集中區」,以促進地方繁榮與觀光經濟發展。未來待函報經濟部核定並公布實施後,縣內凡符合本自治條例規定由鄉鎮市公所提出攤販集中區規劃申請並經縣府許可設置者,可在公、私有土地上設立攤販集中區,另在公所管理下由攤販成立「自治管理委員會」自律自治,並受縣府監督輔導,使雲林縣鄉鎮市容景觀呈現全新風貌。
建設處長李俊興指出,此自治條例規定若在道路範圍內,公所可依條例提出規劃申請設置攤販集中區,縣府將籌組審查小組,針對交通、環保、衛生、公安等部分進行嚴格審查,並明訂攤販集中區應設置自治管理委員會,應做好周遭住戶敦親睦鄰之責任,以減輕設置後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建設處長李俊興表示,《雲林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是重要的民生法令,縣府可透過審查公所規畫申請之攤販集中區予以核備方式,讓攤販納入鄉鎮市公所輔導與管理,期望透過集中設置、統一管理等措施,提升雲林縣攤販經營品質,並改善攤販聚集營業造成週遭環境、衛生、交通等亂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