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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永續 雲縣以環境保護前提下 推動綠能發展

  • 分類:建設類
  • 發布單位:建設處
  • 發布日期:111-04-12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11.04.12

雲林縣政府率先於108年完成制定「雲林縣太陽光電設施管理自治條例」,並於同年7月3日經雲林縣議會第18屆第7次定期會審查三讀通過,可望為雲林縣再生能源發展提供更具體完善之規範,並樹立綠能里程碑。本府歷經4年多次修訂自治條例,公文往返經濟部,刪除廢棄物除役金的條文,終於獲得核備,本府已於3月2日公告,這也是全台首例。

 

本縣目前太陽光電的裝置容量為2.07GW,為全國前三名,而未來的重點發展除了持續在行政院農委會所劃定不利農業經營區域推動太陽光電建置外,也積極推動學校設置屋頂型光電及光電球場、農業結合綠能設施如畜、農、漁電共生等,並依永續發展(SDGs)為目標,支持在「地盡其利」下持續推動綠能發展。

 

雲林縣長張麗善表示:本府長期推動綠能產業進駐,並且維持著嚴格的把關標準,以及我們推動綠能政策之三不三要原則:不影響農漁業發展、不影響觀光產業及環境發展、不違反國土計畫相關目標及規範;要產業發展及地盡其利、要尊重民意及保護縣民、要充分就業及繁榮地方。本縣許多太陽光電設施是設置在農地上,包括畜禽舍、菇寮、魚塭等,為避免汙染農地及水源,設於本縣的太陽能板清洗時不可使用清潔劑。期以「幸福雲林、永續上場」城市發展建設及策略取向,注入永續行動向上成長的不竭動力,共同打造本縣成為綠色永續的幸福家園。

 

建設處長李俊興補充,設於本縣的太陽能板清洗時不可使用清潔劑,違者將依水汙染防治法、土壤及地下水整治法、廢棄物清理法及其他相關環境保護法規予以裁罰,並得依相關容許規定予以撤銷許可。並持續推動與農業設施結合的附屬綠能設施,如光電畜禽舍、漁電共生等,達成「產業綠能、齊頭並進」來增加農漁民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