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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雲林縣都市計畫地區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補助辦法草案

  • 分類:標準化甄選活動
  • 發布單位:使用管理及國宅科
  • 上版日期:107-03-28

雲林縣都市計畫地區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補助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

公告字號

107年3月28日府建用一字第1073906452A

公告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內容


雲林縣都市計畫地區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補助辦法草案總說明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制定公布,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其申請要件、補助額度、申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本府為明定補助民眾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之程序及補助標準,爰擬具雲林縣都市計畫地區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補助辦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辦法),共十二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本辦法用詞定義。(草案第三條)
四、申請人及受評估建築物申請資格。(草案第四條)
五、申請案補助額度。(草案第五條)
六、申請案不予補助之情形。(草案第六條)
七、申請人於申請案應檢附之文件。(草案第七條)
八、評估機構及審查機構辦理請款作業時應檢附之文件。(草案第八條)
九、申請文件不完備或有欠缺時,限期補正及處理規定。(草案第九條)
十、本府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之情形。(草案第十條)
十一、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另定之。(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