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建行一字第1073916043A號
「經濟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工業鍋爐改善作業要點」及「經濟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工業鍋爐改善作業手冊」
適用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一、領有有效工廠登記證或臨時登記證之工廠。二、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及其負責人均非銀行拒絕往來戶。三、使用燃煤或燃料油且設置於106年12月31日以前之既存工業鍋爐,改造或汰換工業鍋爐設備並改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柴油,或停用工業鍋爐改用能源整合中心提供之蒸汽。四、工廠於汰換鍋爐設備後,應符合「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安全管理相關規定,並取得鍋爐檢查合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