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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保處公布一般護理之家建管、消防、經營管理及契約條款查核結果

  • 分類:建設類
  • 發布單位:工商行政科
  • 上版日期:106-01-09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內容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針對一般護理之家機構進行建管、消防、經營管理及定型化契約條款聯合查核。共查核19家機構,發現部分業者有不符合規定之情形,行政院消保處已請衛生福利部等各主管機關函轉相關縣市政府積極查處。
因應高齡化時代的來臨,提供長期護理照顧服務之護理之家林立,為確保護理之家機構所提供之環境及定型化契約是否符合現行相關規定,行政院消保處於105年9月間指派消保官至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彰化縣及屏東縣等直轄(縣)市,會同當地政府消保官、衛生、建管及消防等機關或單位人員查核所轄一般護理之家機構之場所安全、經營管理及契約等,其查核結果如下(詳細查核結果請參見附表):
一、建築安全管理部分:4家不符合規定(編號6、7、9、19),情節較為嚴重為建物違規擴大使用、直通樓梯或安全梯安全通道有堆積物阻礙、逃生門無法開啟等,攸關災難發生時消費者逃生通道安全。
二、消防安全管理部分:3家不符合規定(編號7、10、11),情節較為嚴重為避難逃生設備(標示設備、緊急照明設備、與避難器具)、警報設備等不符合規定,火災發生時恐影響住民逃生。
三、經營管理部分:4家不符合規定(編號7、12、17、18),情節較為嚴重情形為依規定應聘用之護理人員人數不足、新進照顧服務員未接受CPR訓練、收住床數超過核准床數、空床未依規定收置儲藏室及住房設備不符合規定(呼叫器故障或未設置、無污物室)等,嚴重影響住民受照顧品質。
四、契約部分:6家不符合規定(編號5、11、12、14、17、18),情形多為契約記載審閱期間不符規定或記載可抛棄審閱期間契約、契約記載終止時長期照顧費退還規定不符規定等,情節較為嚴重為記載特約排除業者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者。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若家中長者有至一般護理之家機構照顧需求服務者,除了聽機構服務人員解釋與說明外,應注意是否為合法立案之機構,也要詳細審閱契約、環境衛生與設備及服務內容等是否符合法令規範,同時注意場所的公共安全,如發生消費糾紛時,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www.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