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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遊覽車設置非新品滅火器之滅火效能檢驗結果

  • 分類:建設類
  • 發布單位:工商行政科
  • 上版日期:106-01-16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內容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會同相關主管機關日前隨機抽樣45件遊覽車配置之非新品車用滅火器,發現5件型式不合格,不予檢驗。另就40件型式合格部分進行噴射性能檢驗,結果有6件樣品不合格。案經提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50次會議決議請內政部消防署儘速要求業者依法改正等相關行政措施。
由於遊覽車所設置之車用滅火器多為換藥後之非新品,其滅火效用攸關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權益。行政院消保處為維護用車人安全,會同臺北市監理及警政機關(單位)隨機抽樣45件遊覽車配置之非新品車用滅火器(均為10型ABC乾粉滅火器),其中5件型式不合格,不予檢驗。另就40件型式合格部分委請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辦理噴射性能檢驗(噴放率等),本次檢驗發現6件不合格(詳如附表):
一、滅火藥劑重量:
(一)依「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規定」第11點(二)3規定,應符合「滅火器認可基準」所定滅火器充填之滅火藥劑重量,本次抽驗10型ABC乾粉滅火器,其藥劑重量應為3.5公斤(公差為+200克/-100克)。
(二)40件滅火器中,4件不符合藥劑重量之規定:
1、發現1件滅火藥劑重量不足(編號21)。
2、發現3件滅火藥劑重量過多(編號10、11、33)。
二、噴射性能:
(一)發現1件因軟管裂化,造成試驗時由裂口噴出(編號27),為不合格。
(二)噴放率部分:
1、依「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規定」第11點(二)5規定,重新充填滅火藥劑後之滅火器,其使用期限內噴射性能須能噴射所充填滅火劑容量或重量 80 %以上之量。
2、依「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規定」,噴放率80 %以上為合格。惟編號27屬無法正常噴射,另發現1件噴放率未達80 %(編號38,該件係壓力錶壞掉,因無壓力致無法正常噴射),2件不合格(編號27、38)。
案經提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50次會議決議,請內政部消防署儘速要求滅火藥劑更換業者依法改正,並針對非新品之滅火器建立抽驗機制,定期對滅火藥劑更換業者進行實地查核,加強後市場管理。同時請內政部消防署要求消防設備師(士)於檢修滅火器時並進行噴射性能之抽樣評鑑,以瞭解問題所在,作為日後規範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