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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105年度溫泉場所公共安全及水質檢測結果」

  • 分類:建設類
  • 發布單位:工商行政科
  • 上版日期:106-01-23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內容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於105年10月至11月間會同相關機關至24家溫泉場所進行安全查核及泉質檢測工作。案經提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50次會議決議,請相關主管機關速就本次查核及檢測不符合規定事項進行改善,並請溫泉主管機關加強輔導。
有鑑於民眾有泡湯養身的習慣,為確保泡湯消費場所安全與品質,行政院消保處會同溫泉管理相關機關人員,至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宜蘭縣、苗栗縣及台東縣進行溫泉場所之設施安全管理、禮券定型化契約、衛生安全管理、建築安全管理及消防安全管理進行查核,並委託交通部觀光局認可之溫泉檢驗機構台旭環境科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及景泰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據經濟部訂頒之溫泉標準檢測注意事項,進行泉質檢測工作。查核及檢測結果如下:
一、查核結果部分(附表1)
(一)設施安全管理,有4家不符合規定。
1、溫泉標章及標示,有3家不符合規定。其中2家(編號21.23)無溫泉標章,1家(編號1)客房標示供應白磺泉,經檢測為青磺泉。
2、公共意外責任險,有1家(編號24)不符合規定,為未足額投保。
(二)禮券定型化契約,有10家不符合規定。
1、應辦理履約責任擔保,有3家(編號6.8.16)不符合規定。
2、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7家(編號1.2.3.9.10.12.13)不符合規定,為業者保留條文最終解釋權與決定權規定、餐券退票時需收手續費、禮券未記載毀損或變形補發規定或毀損不補發等事項。
(三)衛生安全管理,有6家 (編號9.12.13.16.19.22)不符合規定,為大腸桿菌及總落菌數檢驗不符合規定。
(四)建築安全管理,有5家(編號1.5.6.8.23)不符合規定,為樓梯或安全門堆積雜物、安全門故障無法開啟等不符合規定。
(五)消防安全管理,有4家 (編號17.20.22.23)不符合規定,為開放閥、警報探測器及緊急廣播設備故障,滅火器未懸掛標示,壓力不足、逃生標示設備故障、自動撒水設備,RIF SPA區未防護、室內消防泵浦設備等不符合規定。
二、檢測結果部分,24家溫泉業者,抽驗94件樣本,不符合溫泉標準,有5家12件樣本(編號6.7.8.9.11.22.53.63.64.65.66.67),為「總溶解固體量」或「主要泉質」(總硫化物或碳酸根氫離子)皆未達溫泉標準。(附表2)
查核及檢測結果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50次會議決議,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促地方政府,對未符合規定之溫泉場所複查依法妥適處理;另請交通部及經濟部應將緊急急救鈴、警告標示、室內通風設備納入督導的重點,同時督促地方政府落實溫泉場所溫泉用量之管理,尤其對於未納管之溫泉用水應予管理,並邀集相關機關研議溫泉循環使用之管理機制,宣導溫泉循環使用之觀念,以維護溫泉永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