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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正「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綱領」建構友善消費者之電子商務環境

  • 分類:建設類
  • 發布單位:工商行政科
  • 上版日期:106-11-11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內容


由於電子商務的發展日新月異,使網路交易環境更加複雜,為因應消費者所面臨的各種挑戰,及促進對消費者友善的電子商務環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參考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及聯合國(UN)近年剛發布的相關文件,對民國90年訂頒的「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綱領」近六成的條文進行修正,業經行政院通過及頒行,對消費者從事電子商務的權益保障,將有很大助益。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綱領」修正案在研修過程中,為期內容符合國內現況及需求,曾將修正草案初稿函請有關機關提供修正意見及邀請產官學及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開會研商,並據以研修完成。本次增修之重點如下:
(一)配合相關國際貿易協定(協議)及國際趨勢,不就電子商務作定義;並刪除與消費者保護法重複之名詞定義。
(二)強化商業、廣告及行銷活動之公平性:增列不得隱藏重要條款、商品總價,及應真實反映薦證者之意見或評價等規範;並明定不得於網路上販售不安全產品,產品有危害之虞時,業者須與政府充分合作解決問題。
(三)強化線上資訊之揭露:增列網頁使用多國語言時,應有各語言之重要資訊;資訊之揭露應考量平台或行動裝置之特性;交易如為自動續約或應用程式內購買時,應揭露相關訊息,並讓消費者得以選擇使用或限制其使用。
(四)完整規範交易確認程序:交易確認前,應賦予消費者檢視及修正之機會;交易確認後,應以適當方式通知消費者,並允許其保存及列印;當消費者送出付款,但因故無法完交易時,應確實通知消費者並提供必要協助。
(五)單獨規範兒童權益之保護:除規定對兒童蒐集資料應遵守各項隱私保護原則及對兒童廣告應避免過度或不當之內容外,增列兒童購買、使用商品及服務前,應讓父母或監護人知悉可能產生之費用,並應提供警示或通報機制,使父母得控管兒童之購買行為。
(六)避免不同付款工具之保障程度不一:增列政府應與相關團體充分合作,研提具體保護措施,無論消費者使用何種付款機制,都能享有最低程度之保障。
(七)充實消費爭議之處理:增列政府應鼓勵支付服務業,提供適當、低廉及易於使用之爭議處理及賠償機制;並規範支付服務業應要求平台業者保存扣款紀錄,以利消費者求償。
(八)強化消費者教育宣導:增列教育宣導應考量不同消費族群之特性,強化跨境交易之權利與義務之教育,及考量納入學校消費者保護教育,並加強相關師資之培訓。
(九)加強國際合作交流:增列政府及相關團體應運用雙邊、多邊協議加強國際合作交流,並適度響應國際間之協助調查及聯合行動。
因本綱領為我國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之基石,為了落實推動本修正案,行政院消保會表示,將促請各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參照納入本修正案內容,研修及訂定相關法規及政策措施,以及督導產業界於發展電子商務業務時,落實維護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