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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緊急昇降機設置刷卡機之疑義1案。(解釋函彙編)

內政部109.8.18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13848號函

說明:

一、依據國泰金城管理委員會109年6月19日國泰金(函)字第109061901號函及本部消防署109年7月22日消署預字第1091112466號函辦理。

二、有關緊急昇降機設置刷卡機管制門禁疑義1節,本部消防署87年7月28日87消署預字第87E1339號函前已函釋在案,頃再獲本部消防署109年7月22日前揭號函說明二:「......基於安全管理之需而設置刷卡機,並連動火警受信總機於火災時自動立即解除門禁鎖扣(舌),而不影響上開函之顧慮1節,考量現行科技整合與訊號控制處理技術成熟,設有火警受信總機連動門禁系統,火災時立即解除門禁鎖扣(舌),似可解決本署上開函之顧慮,惟為避免系統故障或連線關閉之情事發生,建議該場所應設有24小時人員管理(例如保全人員),若無法自動解除,亦應由人員立即手動解除,以避免發生憾事。」故如有本案前揭情事者,請依上開本部消防署函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