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外牆外觀之管理,須經區權會決議報備。
為有良善管理及安全的社區外觀,管委會應經區權會決議來規範鐵窗與冷氣室外器裝設規定,並向縣府報備之為案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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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適用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 112.9.18 營署建管字第1120066816號函
說明:
一、復臺端112年9月4日請示函。
二、為避免裝設及修繕冷氣造成的墜落傷亡,本署已於112年8月14台內營字第1120809976號函檢送「空調家電安裝與維修空間規劃設計指導原則」供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界參考。
三、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8條第1項:「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外牆面(非開窗、開口處)安裝分離式冷氣機室外機所需之護欄,非屬上開所稱鐵鋁窗。
四、另所詢本條例第8條第1項所稱之類似行為1節,按本部106年12月26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20239號函示:「有關條例第8條第1項之其他類似行為,如經各公寓大廈依社區自治之精神,於公寓大廈規約規定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明示限制之內容與範圍,並應踐行條例第8條規定程序,自應據以認定並受其拘束。」又按管理委員會之職務,本條例第36條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已有明文。故外牆面(非開窗、開口處)安裝分離式冷氣機室外機所需之護欄,倘公寓大廈規約尚無規定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尚無決議明示限制之內容與範圍者,管理委員會尚不得以本條例第8條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