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關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部分委員辭職,其會議如何決議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102.09.03.營署建管字第1020057497號

說明:

一、復台端102年8月27日信函。

 

二、按「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2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另按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14條第4款:

「管理委員會會議開議決議之額數管理委員會會議開議決議之額數(請就下列四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議通過。

□2.應有        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        以上之決議通過。

□3.討論事項應經全體管理委員        以上之決議通過。

□4.管理委員會之其他開議決議額數。」

 

故管理委員因辭職出缺時,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或依規約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補選之。

又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其出席委員過半數之計算基準,除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另有規定外,當依原規約或區分所權人會議決議所規定之委員人數,自不得扣除因辭職出缺之委員人數,如因出席人數不足致無法成會,自無法作成決議。

 

至於規約之執行如有爭議,涉個案事實認定及私權爭議,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歡迎加入【雲林家讚-公寓大廈鬥陣來】官方Line@ ,追蹤公寓大廈相關資訊及最新消息更加便利 ! 

官方line@ :  點擊加入

LINE@ ID:@552-2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