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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或影印社區資料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1案

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或影印社區資料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112.10.25 國署建管字第1120505644號函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局112年5月16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230195901號函。

二、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揆其立法意旨,管理委員會係依利害關係人提出之請求內容,有提供閱覽或影印之義務,尚不得擇一辦理。

三、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影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有否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相牴觸疑義1節,依本部102年5月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182411號函示略以:「二、......次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之性質為普通法,其他特別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或利用之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各該特別規定。......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影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並無牴觸。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提供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簽到名冊供利害關係人閱覽或影印時,是否有提供該等個人資料供查詢使用之必要,仍應就查詢使用之目的,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20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之規定,另須注意該法第5條之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四、本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或影印社區資料,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並無牴觸。惟其利害關係人對於會議紀錄內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者,仍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第19條及第20條之規定。涉個案事實認定,請貴局審酌個案情形本權責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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