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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辦臨時工廠登記申請期限至101年6月2日止 請未登記工廠儘速申請辦理

  • 分類:建設類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 發布日期:101-02-06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1.02.06
工廠管理輔導法於99年6月2日總統公布修正施行,其中增訂第34條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條款,針對97年3月14日前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經審查符合環保、消防、水利、水保等規定並繳交回饋金後,准予臨時工廠登記,業者可享有106年6月2日前免除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處罰之規定,請務必把握101年6月2日申請期限提出申請。
建設處表示,取得臨時工廠登記之廠商,可比照合法登記工廠享有爭取政府補助資源及申請外勞等權益,對企業經營助益良多。
建設處指出,目前本縣受理臨時工廠登記申請已達70件,有關「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登記」申請資格及應附文件,請至建設處網站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