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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建築物建築爭議事件之權益須知

  • 分類:建設類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 發布日期:105-04-12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5.4.12
雲林縣政府於日前召開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對於本縣某鎮公所申請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案件作成決議,應由起造人另行委託營造廠簽證,併同申請使用執照。

縣府建設處表示,本案源由係為該公所興建活動中心,但由於申請使用執照前,承攬廠商已辦理營造業歇業,而其簽證即無法定效力而無法申請使用執照,經公所依建築法第70條規定,提出申請召開建築物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請求得由起造人單獨申請使用執照。但經委員們討論後,決議應由起造人要求原承造人或自行另委由另一營造廠商承接該工程。

建設處長蘇孔志指出,「本案由於承造人之歇業而造成之糾紛,經由雲林縣建築物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審議,但由於決議非如公所申請由起造人單獨申請使用執照。若一般民眾如遭此情況,可能又將花費一筆費用,而其間之糾紛亦須另經司法程序解決。」

為此,縣長李進勇謹此呼籲民眾,在委託營造廠承建房屋時,應委託財務狀況良好之廠商、隨時注意工程進度、瞭解是否按圖施工,並於竣工後即時申請使用執照,避免爾後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