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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日前報載雲林縣四湖鄉立幼兒園整修遮陽板案 縣府建設處澄清

  • 分類:建設類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 發布日期:105-04-22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5.4.22
有關雲林縣四湖鄉立幼兒園整修遮陽板案,報載要申請築執照須設無障礙空間,其經費大幅增加,搞成大工程。但如按建築技術規則無障礙建築物專章仔細檢討,並檢視建築物使用情形,提出適用之無障礙替代方案,則無須增加大量經費。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規定,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幼兒園,屬於既有公共建築物,應檢討改善其無障礙設施。可依「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規定,提出替代改善計畫,經由雲林縣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後辦理。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條第一項規定:「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同條第三項:「前二項建築物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本章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由於原遮陽板無使用執照,其損毀修建則需申請建造執照,方符合建築法規定,但依上開條文規定,則需檢討無障礙設施。但如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條第三項規定者,則須敘明理由送縣政府核可後,得不適用。

縣府建設處長蘇孔志表示,四湖鄉立幼兒園整修遮陽板案,可請規劃建築師依「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提送無障礙替代改善計畫審議;另新建遮陽板部分,亦應請建築師就實際使用情形分析,是否得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無障礙建築物專章檢討,並將不適用理由送縣府核可後,即可依規不適用無障礙規定之一部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