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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公安好環境 你我生活更安心

  • 分類:建設類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 發布日期:105-04-26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5.4.26
鑑於民眾常因不了解建築法令相關規定,未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致遭依違反建築法相關規定,課予罰鍰。縣府建設處長蘇孔志提醒民眾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請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公安檢查申報;公寓大廈者,代申報人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其申報檢查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報備。

建設處表示,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應由合法的檢查機構與專業檢查人員實施檢查及申報。專業機構、專業檢查人須領有內政部核發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認可證者始得實施檢查;民眾可以利用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查詢,網址︰http︰//cpabm.cpami.gov.tw→便民服務專區→建築物安全檢查資訊→專業檢查機構查詢或專業檢查人員查詢。

建設處指出,未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依建築法第91條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另依據建築法第91條規定,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違反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