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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寮汽電公司積欠20億「促協金」 縣府聲請調解

  • 分類:建設類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 發布日期:105-11-04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5.11.4
麥寮汽電公司從民國88年至民國105年間,與台電簽訂購售電合約,台電支付麥電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促協金),扣除已付及將付予雲林縣政府之6 億元,尚有20億元,雲林縣府主張應成立「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審議委員會」,妥善運用促協金,4日委由參議曾春美,向麥寮鄉調解委員會提調解。

雲林縣政府針對台電支付麥電20億的促協金,卻未運用在雲林縣民身上,由縣府法定代理人李進勇,委任參議曾春美4日上午向麥寮鄉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調解委員會主席林樹典從曾春美手中接下調解申請書;林樹典表示,將通知麥電公司、台電,擇日與縣府協調。

曾春美表示,麥電公司應協同雲林縣政府,比照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執行要點,成立「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審議委員會」,並訂定使用管理辦法妥善運用促協金。縣府除了主張成立促協金審議委員會,也要求台電公司應依據該公司與麥寮汽電公司間之購售電契約,促請麥電公司依調解事項,履行義務。

如果麥寮汽電公司不依調解事項辦理時,台電公司應依執行要點相關規定,將同前金額及以後應撥付之促協金,直接撥付雲林縣政府,由雲林縣政府成立委員會妥善運用促協金,台電公司並應停止撥付促協金予麥寮汽電公司。

曾春美指出,麥寮汽電公司從民國88年至民國105年間,與台電簽訂購售電合約,台電支付麥電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促協金),扣除已付及將付予雲林縣政府之6 億元,尚有20億元,促協金的用途,是促進電力發展及設施營運之順利進行,增進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周邊地區居民福祉,並非台電購電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