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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公司怠忽職責 成為麥寮汽電公司隱匿促協金之幫兇

  • 分類:建設類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 發布日期:105-11-29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05.11.29

台電公司支付麥寮汽電公司(麥電)促協金18年、共26.9億,用意是給麥電回饋雲林鄉親,台電給錢後卻未監督,導致麥電隱匿促協金,台電怠忽職責,雲林縣長李進勇29日上午10點親自到監察院具狀檢舉,由監委章仁香接待受理。李縣長要求台電督促麥電,成立促協金管理委員會,公開透明,落實回饋地方。

李縣長今日上午親自到監察院具狀檢舉李縣長今日上午親自到監察院具狀檢舉

從民國88年至105年間,台電已支付麥電促協金共26.9億元,而台電公司多年來均未要求麥電依「促進電力開發營運協助金(促協金)」之執行要點將促協金用於地方建設及睦鄰,並成立管理委員會監督,以致長年以來該筆促協金完全未依照相關規定執行,任由麥電隱匿不宣;台電長期怠忽職責,浪費人民公帑,這筆款項麥電如何運用,全無受到監督,更是完全的黑箱作業,雲林縣政府已忍無可忍,一定要為縣民討回公道,推動獨立化、制度化、透明化之促協金管理委員會作業模式。
李縣長在監察院填寫檢舉書李縣長在監察院填寫檢舉書

雲林縣長李進勇表示,促協金運用必須依據「促進電源開發協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及「促進電源開發協助基金執行要點」,也應該成立管理委員會來監督,台電內部雖訂有執行要點,但卻未要求麥電比照辦理,歷年來台電甚至多次函示麥電,促協金可由麥電自行檢討運用,顯示台電對麥電有很明顯的縱容與私相授受之舉,進而導致麥電長久隱匿促協金,至104年才被縣府查察揭發,縣府表示嚴厲譴責。
監委章仁香接待受理李縣長的檢舉函監委章仁香接待受理李縣長的檢舉函

台電違法明確
根據協助基金要點規定,台電自88年起即與麥電簽訂購售電合約,應於購售電合約內要求麥電提撥促協金,並規範促協金的執行方式與範圍,以督促並確保民營電廠提撥促協金,台電除未要求麥電提撥促協金,反將購電成本計入促協金,違反規定、事實明確。
台電怠忽職責
促協金依執行要點規定,為台電應自行辦理事項,台電卻在違反協助要點且無法源基礎下採契約方式將促協金計入購電成本支付予麥電,亦違反執行要點之規定。本應自己執行之促協金付予民營電廠後,台電即應負責監督並促其依約執行。而台電對麥電如何運用促協金,並無任何考核機制,放任其自行決定運用方式與用途,而麥電是否落實促協金用於地方建設及睦鄰,台電也毫無督促作為。
台電公司至今仍表示促協金由麥電公司自行檢討運用,無法要求麥電公司比照執行要點辦理,怠忽職責,浪費人民納稅金錢之事實,昭昭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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