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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台灣燈會期間 加強燈區周邊違規攤販稽查取締

  • 分類:建設類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 發布日期:105-12-12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5.12.12
為因應大量人潮湧入燈區,避免流動攤販造成環境衛生及市容景觀影響,縣府建設處邀集相關單位召開私攤管制及取締會議,特別成立燈會期間違規攤販聯合稽查小組,維護環境及衛生安全並加強稽查取締燈區周邊違規攤販。

建設處長蘇孔志表示,燈區內已規劃「產業特色(一)(美食區)」委外由得標廠商招商,後續得標廠商將召開招商說明會提供合法申請攤位,並且縣政府不受理燈區及鄰近道路攤販臨時集中場申請,以保障在「產業特色(一)(美食區)」合法申請攤商權益及消費者消費安全,並將於燈會活動期間加強取締燈區周邊違規攤販,盼有意營業攤販勿心存僥倖,以免觸法。

聯合稽查小組成員包含城鄉發展處、建設處、社會處、勞工處、工務處、警察局、財政處、衛生局、環保局、消防局、稅務局、地政處、文化處、水利處、民政處,將配合燈會活動期間,加強取締設置攤販之民眾(或地主),並於燈會活動期間不定時、不定點的巡查,如發現民眾(或地主)設置違規攤販,將依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進行行政裁罰並強制驅離,以避免流動攤販影響週遭交通公眾通行安全及附近住宅社區之居住安寧與環境衛生。

管制範圍:虎尾主燈區管制及鄰近道路。
管制時間:106年2月8日至106年2月19日,燈會營運期間。
查察重點及相關罰則如下:
(1)主要動線道路:由警察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十款各項開罰,開罰攤商1,200~2,400元及82條第2項沒入攤棚、攤架。
(2)住宅區:由城鄉發展處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罰行為人(攤商)6~30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一日可多次開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3)衛生檢查: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1項:「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及第41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符合本法規定,得執行相關措施,業者應配合。」,若攤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藥事法、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可依認定事實,並依法命攤商限期改善或裁處。
(4)環境及噪音取締:攤商有料理食物產生煙霧,若經判定屬空污、可依空污法裁處;產生垃圾亂丟或有礙環境衛生或觀瞻行為者,可依廢棄物清理法處攤商、地主1,200~6,000元罰鍰,得按日處罰或依雲林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處攤商、地主1,200~6,000元罰鍰,得按次處罰;製造噪音者,可依噪音管制法處攤商3,000~30,000元罰鍰,得按次處罰。
(5)稅捐課稅之管制:國稅局對於市場內設攤及領有攤販營業許可證之攤販暨無證固定攤販,可依財政部頒訂之「攤販銷售額查核要點」按其營業類別、面積及營業地段,予以分定額度課徵營業稅。
(6)其他違反相關法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