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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於「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立場

  • 分類:建設類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 發布日期:107-02-02

雲林縣政府建設處新聞參考資料107.2.2
行政院為配合科學工業園區創新轉型,引進多元新創產業,及因應實務運作之需,以利推動科學工業園區相關業務,於107年1月31日由吳政務委員政忠主持審查「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會議。由中央各部會、地方政府出席研議。

本次修法除了部分文字配合其它法令修正,也修正不合時宜之用詞,重點修法為擴大進駐對象加入創新產業進駐,擴大資源交流鬆綁事業進駐育成中心不得超過三年之期限。參考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之1之精神園區廠房及有關建築物有「使用情形不當」及「依規定應遷出園區」者,管理局得進行強制拍賣。園區事業積欠租金總額逾四個月租額,即得終止租約並收回土地。為解決園區土地資源有限問題,開放區外設置實驗中小學,簡化環評影響評估作業。

針對本次修正草案問題,雲林縣政府建設處長蘇孔志表示,雲林縣政府對於擴大進駐產業類別、包含新創產業,表示支持。除了對相關修正條文表示支持外,有鑑於目前中科虎尾園區為全台灣面積相對較小的園區,縣府期待能夠擴大中科虎尾園區的腹地範圍,本府將全力配合中央政策,期能創造本縣更多產業進駐,增加縣民就業機會。

中央期本次修法能在於揚棄製造思維,擴大引進有技術研發之事業、降低園區土地使用之閒置,督促廠商落實廠房及建物之利用、鼓勵新創並給予法規彈性、透過授權訂定辦法,強化園區在水電節能管制、環境管理維護、土地廠房出租、局部變更環評之權能。本修正條例草案,將由科技部陳報行政院後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