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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不應將西螺鎮埔心段農舍違章建築列入「保護農地-處理農地上新增違規工廠行動方案」第1波拆除名單

  • 分類:建設類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 發布日期:107-03-28

發布單位:建設處

107 年3月28日

針對報載,有關農委會執行「保護農地-拆除農地上新增違規工廠行動方案」第1波17件拆除名單,雲林縣列管一件違規工廠仍未拆除,特聲明如下:
農委會執行「保護農地-拆除農地上新增違規工廠行動方案」,其前言略以:「目前農地違規使用最大宗類型為工廠,應優先就105年5月20日以後農地上新增違規工廠予以拆除,以宣示政府保護農地的決心。」故本專案之政策標的應為違章工廠而非農舍。
建設處蘇孔志處長表示,經查「雲林縣西螺鎮埔心段1291-1地號農地」違建人,一家四代均務農,種植蔬菜為主,原有農地達2,500平方公尺,依照「農業發展條例」可申請農舍,但於85年時因配合高速鐵路用地被徵收,僅剩1,235平方公尺,因原有三合院住屋不敷使用,乃興建農舍以供居住,就主觀上,實無興建工廠的意圖。並且,其餘縣市16件均為工廠型態,本案應屬「違章農舍」建築物,與行動方案所稱「違章工廠」有異,不應列入本方案所稱違章工廠。況依農委會於106年6月15日等相關新聞稿,全國農地違章工廠13萬家,新設違章工廠年底拆一半,農舍為下一目標,就客觀上,西螺鎮埔心段違建案也不應列入第1波拆除名單之內。
蘇孔志表示,查「保護農地-拆除農地上新增違規工廠行動方案」,其處理原則略以:第一類施工中之違規案件,不知後續是否為工廠使用,故不論何種類型,命行為人勒令停工,並應於30日內自行恢復原狀,如未恢復原狀除得移送檢察機關調查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管單位執行拆除作業。但依建築法第8條: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本案本府於106年8月25日勘查時雖尚有鷹架,但其主要構造均完成,並檢送營建署在案,應列為已完工案件,並不應列入本行動方案第1波名單之內。
蘇孔志最後表示,農委會實不應將「雲林縣西螺鎮埔心段1291-1地號農地」違章農舍列入「保護農地-拆除農地上新增違規工廠行動方案」名單第1波17件拆除名單。針對西螺埔心段此案件,本府已依現有違建拆除相關要點,由公所辦理查報工作,並且已正式發文給農委會、內政部、經濟部,請求排除在行動方案第一波「違規工廠」拆除名單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