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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說明

  • 分類:建設類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 發布日期:107-06-27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07.06.27
雲林縣政府為推動環保綠能,一方面讓不利農作的農地得以轉型,提高農民收益,多次下鄉向鄉親說明,惟仍有不少民眾對「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地區得設置綠能設施」,是以,特將有關規定與政策說明如下:
98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縣市政府受經濟部委託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同意備案、查驗、設備登記、撤銷、廢止等業務,以方便申請人能就地提出,提高民眾申請設置意願。而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裝置容量,更於107年提高至500瓩,大大提高設置意願,成效相當顯著。
106年農委會為維護農業生產環境,避免綠能設施零星興建造成農地破碎情形,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並應以整筆農業用地規劃設置,其綠能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百分之70等相關規定。
惟考量養殖漁業生產區投入大量經費興建養殖公共工程建設之地區為重要養殖漁業生產地區,故107年農委會公告修正,將上開公告部分地區範圍與養殖漁業生產區重疊者,劃出得設置綠能設施之範圍,以維持養殖漁業生產區範圍,照顧農、漁民生計之原則。於該公告生效前,已取得綠能設施容許使用案件得繼續從事綠能設施之設置及使用;公告生效後尚未取得綠能設施之容許使用同意者,其審核應以位於修正後之區位範位為限。
建設處長蘇孔志表示,本縣被列入不利農業經營之農地,而上開公告範圍位於雲林縣部分共計21區,總面積為1,219公頃,主要集中於雲林縣四湖、口湖及台西一帶,其中申請設置綠能之核定面積總計75.21公頃,總裝置容量為79.05MW;已併聯(台電已供電)之核定面積總計36.43公頃,總裝置容量為31.97MW,已併聯之佔不利農業經營農地之比僅約3%,仍有很大的成長空間。
蘇孔志處長鼓勵有意願的業者與民眾多多申辦,如屬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請於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施工前,檢附土地容許使用證明文件等相關文件,申請核發工作許可證;如欲申請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則於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同意備案時,即須檢附土地容許使用證明文件。
雲林縣政府為活化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之農業用地,適度維護農民收益,故列為得設置綠能設施地區,係以維護農民收益為前提,促進農地再利用。再者,能源業者承租農民土地之租金,可增加農民額外收益,也節省政府休耕補助經費,創造農民、能源業者、政府的三贏局面。未來,縣府仍將視案件申設情形,會同農委會滾動檢討可發展設置綠能設施之不利農業經營區位,以達成活化土地利用,並兼顧綠能及永續發展之目標。
雲林縣政府綠能諮詢專線5523450, 歡迎民眾有相關疑問來電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