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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太陽光電設施回收機制及清洗方式 縣府說明

  • 分類:建設類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 發布日期:107-07-03

雲林縣政府建設處新聞參考資料107.7.3
雲林縣政府積極推動綠能發展再生能源政策,落實中央非核家園目標。而在推動太陽能發電政策之背後,所面臨的問題就是20年後,相關廢棄太陽能模組的回收問題。為解決民眾對於太陽能板後續之清洗及回收問題,縣府積極蒐集各國對於太陽能板清洗及回收等相關資訊,以解決國內民眾疑慮。

建設處蘇孔志處長表示,有關太陽光電板及廢棄模組回收事項,因涉及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屬環保署之主責事項。目前環保署認定為一般廢棄物,非屬於有毒廢棄物質,而太陽光電板是國際性流通的產品,必須符合歐盟RoHS(危害性物質限制指令)規定,否則無法進行銷售。目前經濟部、環保署及太陽光電業者已著手研議太陽能廢棄模組回收機制,未來將比照環保署現行保特瓶之回收機制,由業者先繳交「押金」,做為未來太陽能模組回收經費之規劃方向。

此外,為因應大型地面型太陽光電設置量逐步擴大,考量規劃設置太陽光電設施時,應充分衡量對國土、生態及景觀之影響,因此經濟部能源局訂定之「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景觀及生態環境審定原則」也明文規定,『太陽光電設施維護作業時,不得使用清潔劑,避免污染水質與周遭生態環境』。且依現行環境保護法規如水污染防治法、土壤及地下水整治法、廢棄物清理法等,均有相關罰責可予裁罰。

雲林縣政府積極推廣再生能源之餘,並參酌上開規定,擬訂「雲林縣太陽光電設施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目前草案已送進雲林縣議會進行審查,相關草案內容略為:太陽光電設施設置完工後,業者負有環境維護與管理義務;以及太陽光電設施設置者負有設施除役後回收義務及建立除役保證金制度,以確保除役之進行等相關規定,並明定違反本條例之相關罰責。

雲林縣政府長期推動綠能產業,配合前瞻基礎建設,更積極推動臺西綠能專區之各項政策,考量太陽光電設施之管理目前尚無「專法」規範,因此擬訂光電設施管理自治條例,俾利展現雲林縣政府積極管理轄區內太陽光電設施相關事宜之用心。藉由推動太陽光電設施設置及管理,與全體縣民共同打造低碳城市,邁向綠色家園之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