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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台缺水危機中雲林縣用水不虞匱乏 自來水公司依法定權責評估辦理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之廢止 古坑產業加值園區開發完全符合「自來水法」等相關法規管制規定

  • 分類:建設類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 發布日期:110-06-18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10.06.18

有關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於16日舉行「雲林古坑溝子埧產業園區開發案對自來水水源水質影響」線上記者會,邀集相關政府機關及環保團體線上與會。會議中指出,雲林縣政府是為開發「雲林古坑溝子埧產業園區計畫」卡關的環評解套,一旦解編恐危及當地地下存水,造成原保護區的水源污染。因相關媒體報導涉及本府立場及與相關規劃內容有所不同,本府澄清如下:

在整體水源跨區調度與區域水資源整體規劃部分,由經濟部水利署105年「臺灣中部區域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核定本)」中可知,雲林地區用水主要來自湖山水庫與及集集攔河堰聯合運用,分別經湖山及林內淨水場處理後供水,並分別支援彰化及嘉義地區,供水無虞。該計畫評估結果也在本次「全台56年來最大乾旱缺水危機」中證實,雲林縣用水不虞匱乏,而自來水公司係依法定權責評估辦理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廢止,本府肯定及支持自來水公司本於專業及依法申請辦理保護區廢止,本府亦提出保護區廢止後配套作法,使區內不會有中、高污染性工廠及以營利為目的飼養家禽家畜開發行為設置之可能,可確保水質不會有遭受污染之情形。

 

至於「古坑產業加值園區」規劃時就已考量相關環境保護措施,評估完全符合「自來水法」等相關法規管制規定,不會對自來水保護區及周邊農業生產環境造成重大影響,本府仍將盡最大努力,推動本園區開發,給予外流人口能夠回流到雲林的一個機會及加速古坑地區整體之農產業轉型發展。

 

「永光、斗南第一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並非因應「古坑產業加值園區」之開發才辦理廢止;而係因「湖山水庫水質水量保護區」公告後地面水供應充足,民眾用水不虞匱乏,故本府於109年6月22日函請經濟部水利署協助檢討縣內另外2處保護區存續之必要與否;經濟部水利署後於109年6月29日函請自來水公司依「水質水量保護區劃定、變更及廢止作業要點」評估檢討保護區是否廢止。而自來水公司係為自來水法所稱之自來水事業,依自來水法之相關規定,對於保護區劃定、變更及廢止必須由自來水公司視事實需要提出申請,因此自來水公司依自來水法賦予之權責辦理前述保護區之變更及廢止評估檢討作業自是依法有據。

 

根據自來水公司評估檢討:台灣省政府71年公告雲林縣永光、斗南第一水源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已逾38年,自70年代後並無取用保護區地面水。又依「水質水量保護區劃定、變更或廢止作業要點」檢討後符合要點規定水源未有取水或保留之必要,倘不廢止保護區已有逾越自來水事業之營運經營所需,爰保護區廢止具必要性。且雲林地區將由湖山水庫與集集攔河堰聯合運用之地面水源經湖山淨水場及林內淨水場處理後供應雲林地區供水,永光斗南自來水保護區水源已無取水或保留之必要。保護區之廢止未違背自來水法第11條由自來水事業視水源保護之需求檢討評估保護區劃設之立法意旨,仍能供應充裕且合於衛生之用水並維持企業體之營運經營,爰具正當性(以上摘自永光、斗南第一水源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廢止說明會資料)。由此可見,依據自來水公司之評估,永光斗南自來水保護區之廢止是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並且具有必要性及正當性,亦不會影響其供水條件。

 

「古坑產業加值園區」本府自107年向中央申請前瞻計畫補助後,即辦理園區報編作業,因本園區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及「優良農地以外之農業用地」等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故均依「自來水法」與「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等相關法規規定,研擬相關配套因應作法,包含引進不違反「自來水法第11條」及具在地優勢且低污染的農產加值產業之食品及飼品製造業為主;在污水處理部分,亦會設置污水處理廠三級處理後,採污水全回收再利用方式處理,水質需達到再利用等級,用於公園、綠地澆灌、沖廁及道路洗街等使用,在目前水資源較為匱乏之情形,正好可以減少前述作業之自來水的使用,讓自來水做更有效之利用;在農業生產環境方面,依法劃設大面積之隔離綠帶,且污水經處理後規劃全回收再利用,不會排入下游灌溉取水口的取水水源─崙子溪,亦不會影響周邊農業生產環境和農地灌溉使用,且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也已獲得農委會原則同意。皆符合相關法規管制規定,評估對環境應不會造成重大影響。

 

至於環境影響評估第2次專案小組因「古坑產業加值園區」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故初審結論是認定不應開發,然而本府於評估作業階段已函詢查明自來水公司已無取用保護區之地表水,且如前所述本府對於農地及水源保護已有完整之配套規劃,不會對自來水保護區及周邊農業生產環境造成重大影響,有鑑於本園區之開發有助於地方農產品之加值及發展,本府仍將盡最大努力,積極補充說明爭取支持,以符合地方之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