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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無障礙環境 公共建築物未改善無障礙設施者將開罰

  • 分類:建設類
  • 發布單位:建設處
  • 發布日期:113-02-19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13.02.19

雲林縣推動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備改善已行之有年,惟各場所因空間因素、經費不足等考量,導致改善狀況不佳,推動成效不彰。因應現行社會無障礙友善環境意識提升,對於未於期限內改善無障礙設施設備之場所,本府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88條予以裁罰。

 

雲林縣長張麗善表示,身心障礙者的友善通行權益是亟需受重視的,而面對超高齡社會的來臨,在生活環境上也必須提前做好準備,使行動不便者如身心障礙、年長者、孕婦等,都能便利進出及使用友善環境。本府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進行清查並要求場所改善,例如大型賣場、電影院、旅館、餐廳、加油站、體育場館、活動中心、集合住宅、便利商店等公共建築物皆是應改善的對象。

 

建設處處長李俊興說明,列管的場所並非一次未改善就會裁罰,本府無障礙勘檢小組於第一次勘檢後會列出相關缺失,並給予3個月的改善期限,逾期未回覆、申請展期或提替代改善方案者,再發文催辦三次,每次再給予3個月改善期限,如經12個月改善期限無回應者,本府才會依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新台幣6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