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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獎勵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品質提昇補助要點

  • 分類:使用管理及國宅類
  • 發布單位:使用管理及國宅科
  • 上版日期:105-07-06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觀賓字第1050600667號令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公告字號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觀賓字第1050600667號令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公告依據

內容


*以下部分節錄自交通部觀光局品質提昇補助要點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提昇服務品質,提供國內外旅客優質住宿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法取得旅館業登記證之旅館業或取得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之觀光旅館業,得依本要點規定向本局申請補助。
三、旅館業客房總數十五間以下,且轉型經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一) 旅館百分之六十房間之定價未超過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整,且二年內不得調整房價。
(二)旅館房間數超過百分之六十,以床位為計價單位,提供不特定人住宿收取費用及其他相關服務。
前項補助範圍如下,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一)規劃設計:補助金額以辦理補助事項費用百分之八十為限,且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經營管理顧問:補助金額以辦理事項費用百分之八十為限,且不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第二項第二款本局得組成專業團隊擔任其經營管理顧問。
四、領有星級旅館標識之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興建、更新、整(修)建無障礙設施,得申請補助辦理事項之購置無障礙設備及資本性修繕等項費用百分之八十為限,且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得於補助額度內分次為之。
五、領有星級旅館標識之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營造在地特色,發展出自有創新元素,得申請補助辦理事項如下:
(一)導入在地文創或藝術家作品:補助事項支出費用百分之八十為限,且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二)結合在地農特產品,或與在地製造業及餐飲業鏈結:補助事項支出費用百分之八十為限,且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六、領有三星級以下旅館標識之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首次加入國際或國內外連鎖旅館品牌者,得申請補助加入連鎖旅館品牌當年度所實際支出入會費、管理費、加盟金、權利金、品牌授權使用費、教育訓練或技術指導費等支出費用百分之五十為限,且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七、領有三星級以下旅館標識之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創新本土連鎖品牌,得申請補助辦理事項支出費用百分之五十為限,且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前項得連續補助,並以三年為限。
八、領有一星級或二星級旅館標識之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加入本局認定之訂房系統者,得申請補助訂房系統收取費用之百分之五十,且每年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連續補助二年為限。
十三、審查小組會議之審查項目及配分比如下:
(一)計畫完整性占百分之二十。
(二)計畫可行性占百分之二十五。
(三)執行單位執行能力占百分之二十。
(四)資金確定性及穩定性占百分之二十。
(五)計畫預期成效占百分之十五。
補助金額依審查委員評分轉換等第,過半數者即依該等第額度補助,未過半數者,由審查委員討論決議評定之等第,其基準如下:
(一)評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等第為A,依本要點規定額度補助。
(二)評分數達八十五分未滿九十分者等第為B,依本要點規定額度之百分之八十補助。
(三)評分數達八十分,未滿八十五分者等第為C,依本要點規定額度之百分之六十補助。
(四)評分數未達八十分者等第為D,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