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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影響公共安全既存違章建築清查計畫

  • 分類:使用管理及國宅類
  • 發布單位:使用管理及國宅科
  • 上版日期:107-02-27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內容


一、法令依據
依據建築法第86 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第11 之1 條及內政部107 年1 月16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00670 號函「加強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指導綱領」辦理。
二、清查範圍
以下類型為本縣今(107)年計畫預定清查範圍:
A. 供營業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
A1-供八大行業、飲酒店、遊藝場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
B.屬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
B2-違章建築樓層達2層以上(經勒令停工仍施工完竣者)。
C.其他經配合政策及上級機關或本府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拆除之違章建築:
C5-行政院頒「保護農地-拆除農地上新增違規工廠行動方案」優先處理案件及其它政策案件。
三、清查方式
(一)、由各鄉鎮市公所查報人員依據檢舉辦理違建之查報,清查轄區違建之違建人、違建地點、違建情形、違建違害公共安全之程度等違建資料。
(二)、另由其它管道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消防安全檢查、縣民之檢舉、縣長信箱…等所提供之涉及違章建築資料,由本府依規定請公所辦理查報及後續由本府辦理違章建築行政程序,確認違章建築及違害公共安全之程度。
四、清查對象、態樣及期程
(一)清察對象
1. A供營業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
2. B.屬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
3. C.其他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
(二)清查態樣
1.A1-供八大行業、飲酒店、遊藝場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
2.B2-違章建築樓層達2層以上(經勒令停工仍持續施工者)。
3.C5.其他經配合政策及上級機關或本府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拆除之違章建築。
五、執行作業配合事項
(一)、依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違章建築由本縣各鄉鎮公所違章建築查報員辦理查報。
(二)、有公共全安疑慮之違章建築違規情形,違反各相關法令者,由各有關單位依規定辦理裁罰機關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