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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作業程序說明

  • 分類:公寓大廈
  • 發布單位:使用管理及國宅科
  • 上版日期:107-02-02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內容


一、第一次成立管理委員會申請報備應備文件如下:(橫式A4表格依序排列、左邊裝訂,每頁應加蓋新任主委及管委會印章,或至少蓋騎縫章)。
(一)申請報備書。
(二)申請報備檢查表。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四)區分所有權人名冊。
(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主席須簽章,主要內容:議決訂立規約、成立管理委員會、選舉委員)。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人員名冊(含代理出席會議委託書)。
(七)重新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公告(區分所有權會議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重新召集區分所有權會議所得決議者須檢附)。
(八)重新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反對意見統計表(區分所有權會議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重新召集區分所有權會議所得決議者須檢附)。
(九)下列文件若無法提供,則無須檢附。
(1)最新住戶規約。(如為規約草約、規約範本者,不須檢附,公寓大廈規約範本可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自行下載)
(2)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3)移交紀錄。(適用於申請使用執照時間在93年1月2日以後之公寓大廈)
(4)建築物平面竣工圖。(圖上須標示共用部分、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
二、申請改選主任委員報備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報備書。
(二)申請報備檢查表。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四)區分所有權人名冊。
(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
(主席須簽章,主要內容:依規約規定選舉管理委員,再由新任委員互推職務)
(若另開管委會互推職務,應一併檢附管委會會議紀錄)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人員名冊(含代理出席會議委託書)。
(七)重新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公告(區分所有權會議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重新召集區分所有權會議所得決議者須檢附)
(八)重新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反對意見統計表(區分所有權會議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重新召集區分所有權會議所得決議者須檢附)
(九)目前有效住戶規約。(如為規約草約、規約範本者,或無法提供,則無須檢附。)
三、第一次成立管理負責人申請報備應備文件如下:(橫式A4表格依序排列、左邊裝訂,每頁應加蓋新任主委及管委會印章,或至少蓋騎縫章)。
(一)請報備書。
(二)申請報備檢查表。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四)區分所有權人名冊。
(五)推選管理負責人公告(須檢附推舉書或切結書)(公告於社區佈告欄之照片)。
(六)下列文件若無法提供,則無須檢附。
(1)最新住戶規約。(如為規約草約、規約範本者,不須檢附,公寓大廈規約範本可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自行下載)
(2)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3)移交紀錄。(適用於申請使用執照時間在93年1月2日以後之公寓大廈)
(4)建築物平面竣工圖。(圖上須標示共用部分、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
※上述文件【一式兩份】(一份留存縣府、一份留存警察機關),本府審查通過後,核發公寓大廈報備證明。
四、公寓大廈組織報備應注意事項
(一)各項報備資料所填之公寓大廈名稱須與管委會大印相符。
(二)報備檢查表區權人總數須確實填寫;同意人數若與出席人數相同,同意人數比例及同意所有權比例請填100%。
(三)報備資料表之總戶數及名冊須與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相符。
(四)第一次申請報備得檢附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之後申請變更報備若區分所有權人沒有變更,則不須再檢附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