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夾娃娃機商店聯合查核結果

  • 分類:建設類
  • 發布單位:工商行政科
  • 上版日期:107-05-01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內容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於日前會同地方政府等相關主管機關辦理6個縣(市)26家夾娃娃機商店聯合查核,除建築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違禁品及妨害風化物品管理全部符合規定外,其餘不符合事項,如商業登記管理、商品標示管理部分業者均已改善完畢,至「商品檢驗標識」及「機台本身」不符合規定部分,現分別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屬各分局辦理複查,及由地方政府督促業者改善中。
鑑於夾娃娃機商店不斷設立,民眾從事此類消費之風氣日益興盛,惟夾娃娃機內之商品多樣複雜,除國內生產者外,又以中國大陸及日本製造之商品居多;該等商品之製造商、成分、適用年齡等資訊是否標示清楚及有無檢驗標識,攸關民眾之權益。又任何人均不得供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物品,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2項定有明文。但屢有家長投訴,指學童經常流連夾娃娃機商店,機台內商品並未分級,倘有不肖業者擺放色情、猥褻物品或違禁品,或者為吸引消費者而變更遊戲玩法,使夾娃娃機變為具有高度射倖性質之賭博機台,對學童身心恐有戕害,故希望政府能有作為。
再者,由於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對電子遊戲機之高度管理,使得早期夾娃娃機產業大受影響,經濟部於89年至92年召開多次會議,將業者名為「選物販賣機」、「選物販賣機Ⅱ」、「選物販賣機Ⅲ」之夾娃娃機,評鑑為非屬電子遊戲機,並透過相關函釋認定「選物販賣機」只要符合:(一)設定保證取物價格;(二)物品價值與售價相當;(三)不可影響取物可能性;(四)不更動操作流程或影響操作結果等原則,即非屬電子遊戲機,而屬「選物販賣機」。自此業者遂大量製造相同操作模式而通稱為「選物販賣機」之夾娃娃機販售。惟近年亦有新興夾娃娃機業者,將相同操作模式之機台以非屬電子遊戲機送請經濟部評鑑,評鑑委員會卻評鑑為益智類之電子遊戲機,前後評鑑標準不一;另由於經濟部認為評鑑結果僅有個案效力,近來新的評鑑結果無法拘束早期被評鑑為「非屬電子遊戲機」之夾娃娃機業者,造成地方縣(市)政府在認定及查核上之困難,也導致夾娃娃機因不同評鑑結果而產生適用法律不同之差異性。
因此,行政院消保處於本(107)年1、2月間,會同經濟部商業司、地方政府之相關單位及消保官辦理「夾娃娃機商店聯合查核」,查核結果如下(詳見附表):
ㄧ、建築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違禁品及妨害風化物品管理:全部符合規定。
二、商業登記管理:有7家業者未辦理商業登記,不符合規定。
三、機台本身管理:有20家業者因「機台未經評鑑」或「與經濟部電子遊戲機評鑑委員會評鑑通過之機台外觀相似,但遊戲玩法不同」或「機台外觀尺寸不符」等情形而不符合規定。
四、商品檢驗標識查核:有23家業者商品欠缺檢驗標識不符合規定。
五、商品標示管理:23家業者不符合規定。主要違規情形如下:
(一)一般商品:全無標示者有1家業者,欠缺部分標示者有1家業者,共計2家業者。
(二)玩具商品:全無標示者有13家業者,欠缺部分標示者有3家業者,欠缺全部及部分標示者有3家業者,共計19家業者。
(三)電器及電子商品:全無標示者有7家業者,欠缺部分標示者有4家業者,共計11家業者。
本案經提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55次會議,經主席裁示請經濟部辦理下列事項:(一)督促所屬及地方政府辦理複查並依法處理;(二)經由相關公會加強宣導業者商品應符合商品標示及檢驗標識之規定;(三)釐清夾娃娃機之定位,並健全相關管理制度。
另提醒消費者,於夾娃娃機商店消費時,應注意機台有無標示場主、台主甚至自動販賣商業同業公會之聯絡方式或資料,以免發生爭議時投訴無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