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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收費履約保證新制度

  • 分類:建設類
  • 發布單位:工商行政科
  • 上版日期:107-06-29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內容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消保處)為保障消費者權益,督促教育部於「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研訂補習班業者應提供履約保證之規定。補習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部為使學生受教權能獲完整保障,特核准設立專業履約保證機制--「中華民國補教品質保證協會」並訂於本(107)年7月1日起正式提供服務。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54次會議通過,修正「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補習費非採「按月繳納」之補習班業者必須提供履約保證機制,且應就「開立信託專戶」、「提供金融機構履約保證」、「加入補習服務聯合連帶保證」或「其他經教育部同意之方式」等方案擇一為之。教育部為使學生受教權能獲完整保障,近日核准設立專業履約保證機制--「中華民國補教品質保證協會」在案。
補習班業者選擇以加入「中華民國補教品質保證協會」之方式提供履約保證,當補習班無法提供補習服務時,「中華民國補教品質保證協會」將安排學員至其他性質相近之補習班換取等值之服務;該等值之服務除採一般授課方式外,並可利用多元之教學方式(如函授、廣播、電視、電腦網路等)辦理。
消保處呼籲消費者選擇補習班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以保障自身權益:
應慎選合法立案的補習班。
應注意補習班是否有提供「開立信託專戶」、「提供金融機構履約保證」或加入「中華民國補教品質保證協會」等履約保證機制。
消費者若發現業者有違反相關法令之情形時,可逕向地方政府之教育主管機關反映;如有相關消費爭議,可向補習班業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