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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村里節電大車拼活動獎勵金支用原則

  • 分類:建設類
  • 發布單位:工商行政科
  • 上版日期:108-04-03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內容


雲林縣政府村里節電大車拼活動獎勵金支用原則
108 年4月3日府建行一字第1083907077號函訂定
一、本原則依經濟部「村里節電大車拼評比及獎勵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三款規定訂定之。
二、本原則本府之權責單位為建設處,執行機關為本縣各鄉(鎮、市) 公所(以下簡稱各公所),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建設處:辦理獎勵金與發放行政作業費用預算編製(預算程序),請款、撥款及賸餘款繳回事宜,並督導各公所執行獎勵金事宜。
(二)各公所:獎勵金執行(含計畫及經費提列,格式自訂)及核銷事宜。
三、本案獎勵金之發放對象為一○七年度參與「村里節電大車拼活動」獲獎之村里;獎勵金由本府函請各公所掣據請款後統一撥款。
四、獎勵金得支用之項目如下:
(一)辦理轄內村里民參與節能教育推廣參訪活動。
(二)辦理轄內社區節電改善及推廣。
前項獎勵金不得作為設備及投資等資本門支出。
五、獲獎勵金之村里辦公處應於獎勵金額度內,擬具獎勵金執行計畫,報請各公所核定後執行。
六、各公所獎勵金核銷採納入預算方式,由公所檢具收據、納入預算 證明向本府辦理請撥作業。
七、獎勵金之申請與審核所衍生之行政費用,每獎次1,500元,百分之七十作為公所行政費用,百分之三十作為本府行政費用。
八、各公所應於預算年度結束前完成獎勵金之支用,並檢具經費結算 明細表(如附件);如有結餘款項,應辦理繳回本府。
九、針對推動村里節電有功之業務相關人員優予敘獎,最高以每人嘉 獎二次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