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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Q&A

  • 分類:使用管理及國宅類
  • 發布單位:使用管理及國宅科
  • 上版日期:110-01-01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內容


Q1、何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A1:所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二種實施方式,包括:

(一)地方政府主管建築機關為維護建築物之公共安全、公共衛生,

      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七條之一及行政院頒

     「維護公共安全方案」所做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二)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

      其建築物為供公眾使用或經內政部指定之非供公眾使用者,應

      就其建築物構造及設備之安全,委請中央主管建機關認可之專

      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員辦理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

      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Q2、何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

A2:所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係指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必須就建築物的構造與設備安全委請專業機構或人員實施檢查簽證,所有權人、使用人再持該檢查合格或改善完竣之簽證結果,向當地所在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申報的制度。

Q3、何謂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業檢查機構及專業檢查簽證及專業檢查

    ?

A3:所謂專業檢查機構與人員係指經內政部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與人員認可基準」之規定,發給認可證之機構或人員;領有該項認可證之機構或人員方可從事公共安全檢查及簽證工作。

Q4、建築物之公共安全檢查簽證與申報時效有何規定?

A4:()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之申報內容應為當年度申報時間開始之日往前推算三十日以後實施檢查者,方得認定有效。

 () 如果申報人申報的內容,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不合格並通知

      改善,則申報人應在接獲通知改善的三十天內,依通知改善

      事項改善完畢送請複審。

Q4、未依規定辦理建築物檢查簽證及申報,會受何種處罰?

A4:()未按規定申報,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會被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而且會被要求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會被連續處罰,並勒令停止使用,必要時還會被斷水斷電或強制拆除。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合法使用或構造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規避、防礙或拒絕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建築物公共安全之檢查或複查者,所有權人、使用人會被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超過三十天仍未送審或經複審仍不合格,主管建築機關即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理。

Q6:如何查知專業檢查機構及人員資料?

A6:(一)專業檢查機構及人員分成兩類:防火避難設施類及設備安

          全類。

    (二)如欲了解專業檢查機構或人員之名錄,從下列途徑查得:

1.內政部營建署網站

2.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

  3.雲林縣建築師公會 05-5345671

Q7:申請人於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其簽證付費標準如何?

A7:鑑於公平交易法規定,因係屬私權委託且每個個案情況不一,所以收、付費標準應依建築物規模、使用用途、專業機構或人員之信譽、專業能力、服務品質及市場需求等來決定。申報人可透過詢價、比價方式,選擇自己認為合適、滿意的專業機構或人員委託辦理。

Q8:公共安全檢查應向誰申報?

A8:應向『雲林縣政府』建設處使用管理及國宅科申報建築物公共安

   全檢查。諮詢電話:05-5522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