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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補助特定工廠辦理既存工業鍋爐改善作業要點

  • 分類:工商行政科
  • 發布單位:工商行政科
  • 上版日期:112-01-10

公告字號

府建行一字第1113947762號

公告依據

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下稱本府)為推動使用既存工業鍋爐之特定工廠,改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柴油或停用工業鍋爐改用能源整合中心提供之蒸汽,以減少煤、重油使用量改善空氣污染,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經費,由本府工廠納管輔導營運管理金代辦專戶(下稱本專戶)支應。

本要點補助經費來源如下:

(一)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下稱工輔法)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二項規定收取之納管輔導金。

(二)依工輔法第二十八條之七第一項規定收取之營運管理金。

(三)本專戶之孳息。

三、申請補助資格及適用範圍:

(一)申請補助資格:已完成特定工廠登記之工廠,且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及其負責人均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

(二)適用範圍:符合前款申請補助資格之特定工廠,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1.使用液體(不含柴油)、固體燃料之既存工業鍋爐,改造或汰換工業鍋爐設備並改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柴油,或停用工業鍋爐改用能源整合中心提供之蒸汽之費用。

2.使用柴油之既存工業鍋爐,改造或汰換工業鍋爐設備並改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或停用工業鍋爐改用能源整合中心提供之蒸汽之費用。

本要點所稱既存工業鍋爐,指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之以液體、固體燃料加熱於水、熱媒,致產生超過大氣壓之壓力蒸汽或熱能之設備。

四、執行期間:自本要點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九年三月十九日止。

本府依據工廠納管輔導營運管理金收支情形,參酌特定工廠家數、廠商申請需求及前一年度計畫執行情形,編列預算執行,並每年公告受理補助期間及補助案件數上限。

五、工業鍋爐補助項目、金額及設備內容:

(一)工業鍋爐相關設備費用:包含改造或汰換為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或柴油之工業鍋爐設備、更換燃燒器、更換或裝設相關燃燒控制系統等,每座工業鍋爐補助金額為設備改善費用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

(二)管線費用:改採低污染性氣體燃料,包含衍生之自用戶計量表至管線末端開關間之輸氣管線鋪設,以及使用能源整合中心提供蒸汽自用戶計量表至廠內既設蒸汽管銜接點間之蒸汽管線,每座工業鍋爐補助金額為管線費用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三)符合申請補助資格之工廠應各別提出申請,同一工廠之申請以一案一次為限。

六、受理案件順序、申請文件與審查程序:

(一)受理案件順序:由本府以收件戳章或郵戳日期為編列補助號碼,再依序審查。

(二)申請文件:申請人於每一年度補助公告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補助申請(當年度公告生效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申請日期以應備文件送達本府指定之收件處所認定之,惟郵寄者以交郵當日郵戳為憑),並於當年度十月十五日前施工完成並報本府查驗,經本府查驗合格後,始具補助資格:

1.補助特定工廠辦理既存工業鍋爐改善補助申請書(附件一)。

2.工業鍋爐改善補助切結書(附件二)。

3.工業鍋爐改善工程進度計畫表(附件三)。

4.預計申請補助項目及費用概算表(附件四)。

5.有效特定登記工廠登記之核准函影本。

6.工廠隸屬之公司(商業)行號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

7.工廠及其負責人均非銀行拒絕往來戶證明文件。

8.足資佐證廠內既存工業鍋爐存在事實之證明文件(例如: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證、鍋爐檢查合格證明及鍋爐維修保養紀錄等)。

(三)審查程序:

1.受理申請階段

(1)申請文件經審查及安排廠勘通過後,由本府以書面通知完成受理申請。

(2)申請人提送之文件如有不全或錯誤者,應自收受本府通知補正函文之日起七日內辦理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仍不全者,本府得逕予退件,退件後應重新提出申請。

2.實地勘查申請階段

(1)工程完工後,申請人應先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規定取得鍋爐檢查合格證(不適用上開規則之鍋爐,不在此限),再以書面通知本府工程已完工,由本府派員至現場實地勘查。

(2)本府於實地勘查後十日內,將勘查紀錄併同本補助案必要通知之事項,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四)補助優先順序:本府審查通過後函知申請人同意補助及預核定補助金額。預核定金額累積逾預算金額時,函知列入候補順序。預算用罄或經費不足時,本府得停止補助。

七、請款受理申請期限、請款應備文件、審查程序:

(一)請款申請期限:自收到本府實地勘查核准函之日起至當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二)請款應備文件:

1.補助特定工廠辦理既存工業鍋爐改善補助款核撥申請書(附件五)。

2.本府審查通過之函文。

3.補助款領據(附件六)。

4.補助特定工廠辦理既存工業鍋爐改善竣工證明表(附件七)。

5.工業鍋爐改善成效彙整表(附件八)。

6.補助特定工廠辦理既存工業鍋爐改善補助項目費用明細表(附件九)。

7.補助特定工廠辦理既存工業鍋爐改善補助項目施作成果之相片(附件十)。(施作成果相片拍攝,主要按本次申請補助之施作項目拍攝,須含裝置正面、側面;另須拍攝整體設備含銘牌標示部分,銘牌標示內容須清晰可供判讀)。

8.申請人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9.鍋爐檢查合格證或相關安全檢查證明、出廠證明。

10.改用能源整合中心提供蒸汽者,須檢附輸送蒸汽契約書。

(三)審查程序:

1.自收受本府實地完成驗收書面通知日起,一個月內向本府申請撥付補助款。

2.申請人提送之文件如有不全或錯誤者,應自收受本府通知補正函文之日起七日內辦理補正。

八、本府得不定期派員檢查申請人受補助之相關設備使用狀況,申請人應配合辦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依本府要求提供所需文件。

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核准補助或已撥付補助款者,應撤銷或廢止核准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追繳已領取之補助款:

(一)申請文件有欠缺,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二)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三)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未依核定用途支用或其他不符合本要點之規定。

(四)同一支出費用重複領取其他機關之補助。

(五)規避、拒絕或妨礙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調查、監督、查核或檢查,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六)其他違反法令之重大情事。

聯絡人:林小姐(05-5523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