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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

  • 分類:政府資料開放
  • 發布單位:工商行政科
  • 上版日期:112-04-20
  • 下版日期:114-10-31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內容


經濟部為執行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辦理資金協助,推動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提高競爭力並恢復營運榮景。

 

申請方式

由符合資格之申請者備妥相關書件,逕向承貸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貸款期限:於114年10月31日以前受理申請,惟本貸款利息補貼預算用罄時或已屆申請期限即停止受理貸款申請。 

*應備文件
1.必備文件: 
(1)事業類別及資格佐證資料。
(2)本貸款之切結書。 
(3)金融機構貸款申請書及辦理貸款所需其他文件(如財務報表、信用查詢同意書 等)。 
2.第二類對象申貸貸款額度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內且移送信保基金信用保證者,須簽署「電信信評報告之使用授權書」。 
3.第二類對象申貸貸款額度申貸貸款額度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內者,以銀行簡易評分表進行授信評估及核貸。 

對象

本貸款對象及申貸資格如下:
(一)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列基準之中小型事業且營業及債票信正常。但不含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業,並僅得就下列類別擇一申請,一經擇定不得轉換:
1.第一類: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中小企業。
2.第二類:
(1)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且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五人不含負責人之中小企業。
(2)僅辦理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
 

(二) 前款對象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無尚未償還溢領本部紓困振興貸款補貼利息之情形:
1.原申貸紓困振興貸款事業:自中華民國109年起至112年6月30日止,申辦本部營運資金貸款、振興資金貸款或中央銀行中小企業專案貸款融通方案,並經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以下簡稱信保基金保證者。
2.疫後時期營運困難事業:自中華民國111年1月起至114年12月止,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較下列比較基準期間之一,營業額減少達15%,且經本部、受本部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金融機構認定屬實者:
(1)111年至114年內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
(2)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期間。
3.停業再出發事業:自中華民國109年起至111年止辦理停業登記或申報停業核備,申貸時已辦妥復業登記或申報復業核備者。

資金額度

貸款用途如下:
(一) 資本性支出
1.購建修廠房、營運場所及相關設施。
2.購置機器設備含運輸工具 。
(二) 週轉性支出營運週轉金。
前項貸款用途僅限於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授信準則第十一條所稱直接授信,以直接撥貸資金之方式,貸放予申貸事業之融資業務。

貸款額度如下:
(一) 第一類:每一申貸事業最高新臺幣3,500萬元。
(二) 第二類:每一申貸事業最高新臺幣400萬元。
如以前項貸款額度借新還舊,限償還中華民國109年至112年6月30日間,申辦本部營運資金貸款、振興資金貸款或中央銀行中小企業專案貸款融通方案,並經信保基金保證之案件。
貸款額度依承貸金融機構向經理銀行取得之額度編號依序占用。第一項之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核定,得分次申請及分批動用,惟不得循環動用。

諮詢窗口

馬上辦服務中心 0800-056-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