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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業者不得陳列販售未依商品標示法規定標示之商品

  • 分類:工商行政科
  • 發布單位:工商行政科
  • 上版日期:113-02-05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內容


商品標示法第18條規定,販賣業者違反第13條規定,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停止販賣或陳列;屆期未停止販賣或陳列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