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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再生能源審查原則

  • 分類:工商行政科
  • 發布單位:工商行政科
  • 上版日期:112-08-28

公告字號

府建行二字第1123932569B號

公告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及第165條

內容


一、建築用地申請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高度不得低於地面起算3公尺,且需擬訂雨水排水計畫。

二、辦理過程中如有變更設置內容(如位置、地號、容量)需再重新送各相關單位審核。

三、第一型發電業者申請電業籌設時,有關建置升壓站、儲能系統等相關設施,應逕向經濟部能源局提出申請。

四、第一型發電業者及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於申請同意備案或籌設許可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地方說明會:

(一)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得免辦理地方說明會。

(二)工業區地面型太陽光電,經取得工業區管理單位同意設置文件,得免辦理地方說明會。

(三)發電業者應於設置所在地辦理地方說明會(以村里為單位),並應通知在地鄉、(鎮、市)公所、代表會、轄區議員、立法委員、經濟部能源局及在地各村、里長、當地居民等與會及全程錄音錄影。

(四)簽到簿應含姓名、電話、地址或村里等欄位(簽到簿範本及自主檢查表如附件)。

(五)籌設計畫書應檢附會議紀錄及自主檢查表函送本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