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都市計畫地區:住宅區、商業區、風景區、農業區及保護區申請設置
民宿之規定如次:(一)住宅區: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民宿非屬經列舉禁止於住宅區使用之項目,如未經縣
(市)政府依同條項第十五款規定公告限制,或於都市計畫書中禁止使用,得於
住宅區申請設置。(二)商業區:依前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八款規
定,民宿非屬經列舉禁止於商業區使用之項目,如未經縣(市)政府依同條文第
九款規定公告限制,或於都市計畫書中禁止使用,得於商業區申請設置。(三)
風景區、農業區、保護區:合法住宅或農舍,得依民宿管理辦法規定提出申請。
(內政部營建署92.2.17營署都字第0920006816號函、內政部92.3.26內授營都字
第0920085483號函、內政部營建署92.6.12營署都字第0920031114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