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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貸款之承貸人於政府補貼利息期間(即前七年)可轉讓本項貸款之抵押品嗎?

  • 分類:縣民服務
  • 發布單位:建設處

(一) 辦理本項貸款之承貸人如於政府補貼利息期間將所購置住宅轉讓於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第三人,則自轉讓之日起政府終止利息補貼;其貸款改按承辦金融機構一般購屋貸款利率計息。 (二) 承貸人如於政府補貼利息期間將所購置住宅轉讓於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第三人,應主動告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其因怠於告知而得之不當得利應附加利息(按當時承辦貸款金融機構一般貸放利率計算)返還內政部營建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