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貸款額度:由承辦銀行查估核定。其中優惠貸款金額比照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貸款中之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之金額。(93年度最高為新臺幣220萬元)
(二) 金融機構貸放利率:優惠貸款金額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計算機動調整;超出優惠貸款部分,由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與承貸戶議定。
(三) 貸款人實際支付利率:1. 優惠貸款金額部分:前七年不高於年息3%,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以後年限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計算機動調整。
2. 超出優惠貸款金額部分:因本項貸款之資金來源為金融機構自有資金,故超出優惠貸款金額部分按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與承貸戶議定之利率支付。
(四) 償還方式:由承辦貸款銀行依該行規定與承貸戶議定。但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為5年。貸款期限最長20年。
(五) 例一: 陳小姐購買房屋價款500萬元,若銀行「核貸擔保放款金額」為350萬元,其中220萬元適用優惠貸款利率,另130萬元適用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與承貸戶議定之利率。
例二: 林先生購買房屋價款250萬元,若銀行「核貸擔保放款金額」為180萬元,則此180萬元皆可適用優惠貸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