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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貸款之資格審查程序如何?

  • 分類:縣民服務
  • 發布單位:建設處

(一) 書面審查(初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收到申請書表件,應即審查,如書件不全或錯誤,應即退還申請人並通知一星期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以棄權論。 (二) 資格查核(複審):依前款審查合格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送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核申請時有無自有住宅。(已檢附全戶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者,則無需送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核) (三) 核發同意購置住宅證明:依前款查核無誤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直接核發同意購置住宅證明予合格戶。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核發同意購置住宅證明時應造冊列管並送內政部營建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