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該批發業符合促產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二條之一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a.
如該批發業係屬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之小型零售批發商店,廠房總樓層為五層樓以下之建築物,則依「臺北縣政府審查營利事業登記建築物證明簡化要點」第七項之規定,其已領有使用執照者,且不增加原設計樓地板承載荷重而無安全、安寧、衛生之虞者,不論其樓層,得逕予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b.
若該批發業之營業面積大於五百平方公尺且總樓層為五層樓以上之建築物,則須先向本府工務局辦理使用執照變更,方可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設立批發業。
2.若該批發業使用樓地板面積超過促產條例第六十二條之一立體混合使用之限制,則需先辦理用地變更為相關產業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