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管理辦法會對客房最大面積設限用意,乃為與現行之都市地區之旅館規模相
區隔級,並符合相關營建消防法規。依據內政部台內營字第六四二九一五號函頒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包含: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旅館(供不特定人住宿)
類及非實施都市計畫地區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旅館類。民宿為一
般住宅或農舍一部分提供旅客(不特定人)住宿之場所,為避免將民宿建築物歸
類到「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類組,能與旅館業區別管理,故必須設有客房面積之
限制。
其計算方式,係以前揭函示規定之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為基礎,對民宿客
廳、廚房、走廊等共用空間及浴廁,僅僅扣除一百平方公尺所得,已為民宿經營
者爭取最大空間,
民宿特色之關鍵,並不在於客房面積之大小,而在於經營者的熱忱及能否提供旅
客對當地人文、自然生態的認識或當地生活的體驗,民宿之發展,在於主人及其
立地具有獨特的觀光休憩資源,才能吸引國內外遊客投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