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供公共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 審查許可,民宿如係以自用住宅或農舍申請登記,非屬上開供公共使用建築物, 六層樓以下「住宅」或「農舍」申請民宿登記,免經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免辦 理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內政部91.9.17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6476號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