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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應檢具那些文件?金融機構審查程序為何?

  • 分類:縣民服務
  • 發布單位:建設處

(一) 申請人所購住宅位於原受理直轄市及縣(市)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1. 申請人檢附房地所有權狀影本、建築改良物及土地登記簿謄本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發同意購置住宅證明,向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 2. 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接獲申請人之申貸案件,經覆核同意購置住宅證明與應備書件無誤,應依「青年購屋低利貸款作業規定」第三點及第十點之規定及該機構徵信、授信有關法令規章,辦理審核、查估、核定貸款金額及簽訂貸款契約等事宜。申請人所持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發之同意購置住宅證明應由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於核撥貸款時收存備查。 (二) 申請人所購住宅位於原受理申請以外直轄市及縣(市)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1. 由申請人檢附房地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地買賣契約書及原核發同意購置住宅證明影本各一份向購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移轉。申請人移轉直轄市或縣(市)後不得以任何理由再申請移轉。購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受理審核無誤後,應即核發同意移轉證明予申請人,以憑向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於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時,應造冊列管並副知原受理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 2. 申請人檢附房地所有權狀影本、建築改良物及土地登記簿謄本暨原直轄市或原縣(市)政府核發同意購置住宅證明,及購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核發之同意移轉證明,向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 3. 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接獲申請人之申貸案件,經覆核同意購置住宅證明與應備書件無誤,應依「青年購屋低利貸款作業規定」第三點及第十點之規定及該機構徵信、授信有關法令規章,辦理審核、查估、核定貸款金額及簽訂貸款契約等事宜。申請人所持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發之同意購置住宅證明及同意移轉證明應由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於核撥貸款時收存備查。 (三) 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如依本作業規定及因徵信、授信規定等因素駁回申請人之申請時,應書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副知該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