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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本項貸款所購買的房屋有什麼限制嗎?

  • 分類:縣民服務
  • 發布單位:建設處

(一) 本項貸款購置自用住宅之建築改良物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宅」或「住」字樣;亦即建物所有權狀之用途應登記含有「住宅」或「住」字樣者(如「住家用」、「住商用」、「住工用」、「國民住宅」等)。但建物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簿謄本之「主要用途」未登記上開字樣者(或空白者),申貸之民眾可檢具用途登記含有「住宅」或「住」字樣之建築物使用執照以為佐證。(至於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房屋稅列載「住宅」、「住家」,因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係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有關規定編訂,其列載事項係彰顯各該地區之使用性質;而房屋稅繳款書列載適用「住家」稅率,係稅捐機關依該房屋「目前實際使用情形」予以核課,並未考慮原有建築物使用用途,故此二項證明文件不適用作為本項貸款建物用途之參考依據。) (二) 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登記原因欄應登記為買賣,若登記為第一次登記,則必須提出買賣之證明文件(如經公證之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