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辦本項貸款者應持申請之日以後購置之住宅所有權狀辦理貸款。即其住宅產權登記日在申請之日(含)以後者,均可適用。 (二) 經核定得辦理本項貸款者,應於核定之日起一年內,持提出申請之日以後購置住宅之所有權狀,向轄區內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辦妥簽訂貸款契約,並於簽訂貸款契約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撥款手續。逾期者以棄權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