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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實施建築管理前合法房屋證明文件?[觀光局查報局督導中心提供]

  • 分類:生活
  • 發布單位:建設處

有關「實施建築管理前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得依內政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 二日台內營字第0910081401號令函第二點(原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台八九內營 字第8904763號函)規定,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辦理: (一)建築執照。(二)建 物登記證明。(三)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四)有該建築物資料 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五)完納稅捐證明。(六)繳納自來水費 或電費證明。(七)戶口遷入證明。(八)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 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