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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甲種、乙種、丙種建築用地上之合法住宅建築物及農牧用地、林業用地(工業區、河川區除外)、養殖用地、鹽業用地之農舍得依民宿管理辦法規定,申請供作民宿使用。[觀光局查報局督導中心提供]

  • 分類:生活
  • 發布單位:建設處

非都市土地申請設置民宿之規定如次:「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第 二點規定:「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之許可使用細目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 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附件一規定辦理。…前項附件一所定許可使用細目之 適用範圍,由該許可使用細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認定。」查「非都市土 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附表一各種用地容許使用項目表規定,甲種、乙種、丙 種建築用地容許住宅,依「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第二點附件一許可使 用細目表規定,住宅得作民宿使用,準上,有關非都市土地甲種、乙種、丙種建 築用地上之合法住宅建築物,自得申請民宿使用。 內政部業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2365號令發布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案,開放農牧用地、林業用地(工業 區、河川區除外)、養殖用地、鹽業用地之農舍得依民宿管理辦法規定,申請供 作民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