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三十條暨「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規定,工業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用地間(係指生產事業用地、相關產業用地、社區用地、公共設施用地)之相互變更規劃。 2. 工業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變更規劃其所有土地,應符合「各工業區內各種用地允許或不允許引進之產業類別」之規定。 3. 受理申請單位:各工業區服務中心;相關申請應備書件,請逕上下載或向各工業區服務中心索取。